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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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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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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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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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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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司因募集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公告。第三十二条:募集股可以转让、抵押。 募集股转让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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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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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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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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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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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四)注册资本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六)股权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有权审批部门的股权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 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八)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九)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十)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章程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公章)(原件1份)。 (十二)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三)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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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分局办理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 光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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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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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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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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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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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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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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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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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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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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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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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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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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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