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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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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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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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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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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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印发)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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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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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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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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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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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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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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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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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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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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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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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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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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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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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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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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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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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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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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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