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
申请材料
|
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1000 m2以上的大型餐饮单位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及特区外的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三)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除市局受理外的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分别为: 1、个体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市场监管所; 2、全区的学校食堂及个体餐饮服务单位外的其它餐饮服务单位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决定机关
|
(一)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的餐饮业(含食堂)、大型餐饮单位及市直属各类学校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其他餐饮业(含食堂)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时 限
|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证。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书名称为《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申请延续换证。
|
法律效力
|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