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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客户的礼品会涉及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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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0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30日11:23:23 打印此页 关闭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抽奖,属于偶然所得,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规定:
 
  自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外购情况: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那么,外购月饼的专票如何抵扣呢?
 
  小编认为,可以和本企业产品搭配的,这样可以名正言顺送给客户了,还可以进项税抵扣,这是节日促销活动。
 
  也可以按照外购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就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了。
 
  问题:如果是员工福利为啥要专票呢还要转出,普票不就好了?
 
  答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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