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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疫情期间企业补贴措施(万兴伟业)汇总(老板关注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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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2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14:51:25 打印此页 关闭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金融机构要全力满足疫情防控一线的融资需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实施两个月财政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定点收治医院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保供稳价进行临时性补贴。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各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在收缴电费时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已经被免除的基本电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酌情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票据贴现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将业务办理流程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积极运用再贷款等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受益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疫情防控债”发行力度,畅通直接融资渠道。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力争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减免30%,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合作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全年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实行“见贷即担”。

全市产业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划拨10%的市级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并已获得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且在建设期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般延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

加大巡游出租车一线驾驶员政府临时补贴力度,放宽现有每月每车1000元政府临时补贴的考核标准。设立驾驶员出车奖励机制,运营里程及时间达到标准的,给予当日50元奖励,奖励政策暂定执行2个月。鼓励出租车运营企业给予驾驶员合理的租金减免,对于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的企业,给予企业对应的出租车经营权延期奖励。鼓励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援助、奖励。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适岗培训补贴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加强线上客户服务,开辟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第四条  融资支持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第六条  核心人才支持

第七条  攻关项目支持

第八条  劳动用工支持

第九条  招工支持

第十条  服务支持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一、亿元防疫补贴计划。向辖区中小企业发放防疫物资或防疫补贴,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亿元稳企援助计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行业,给予紧急援助资金不低于1亿元。后续视情况扩大援助行业范围。

五、亿元稳增长奖励计划。对发挥稳产扩产作用、拉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的重点企业,给予专项奖励不低于1亿元。

七、政务直通专项服务。对上级有关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用电成本等新措施,专人负责、绿色通道、高效落实。

九、劳务用工专项服务。建立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协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形式、优化服务,缓解企业用工难。加快落实灵活用工方式,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具体实施。

一、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2、鼓励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免租措施对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中予以侧重考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

4、实施商业企业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按企业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鼓励辖区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发特色金融产品、设置专项信贷额度、给予专项利率优惠、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予以还款展期宽限、减免罚息等支持,对力度较大、效果明显的,通过2020年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表彰,并在后续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8、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辖区生产有关应急防疫物资的企业,按其2020年2月至4月合计产值较去年同期产值增长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疫情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出现产能过剩的,区政府优先考虑采购其产品供给辖区医疗机构或作为战略储备物资。(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采购招标中心)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1、保障区内企业用人需求,由政府出资委托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线上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五、本政策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七、本政策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相关限制条件解释

二、第1条、第2条、第3条中物业对象为园区物业,包括办公、厂房、商业及配套物业,不含住宅;

四、第4条中“符合条件企业”是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属于南山区“四上”在库企业;③在南山辖区范围内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

1、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开展复产复工 

指导和帮助企业认真落实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四个到位”要求,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全面开展复产复工备案工作,夯实复产复工基础。

2、积极为企业提供复产复工政策指导和具体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需求摸查和供应。落实龙岗区《关于促进应对新冠病毒防控应急物资供给的若干措施》,提升全区应急物资供给总量。结合口罩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具体需求,协调帮助企业对接防控物资供给渠道,并按照全区现有和潜力产能制定实施全区疫情防控物资供给方案,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加大供需统筹,对因缺乏相关物资导致复工困难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3、鼓励企业、园区发挥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年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50万元,超30亿元不超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超10亿元不超过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超亿元不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2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各街道办牵头,对符合同样条件的其非“四上”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每家3千元的奖励。

各街道办安排符合防疫条件的场所,对辖区内企业自身或所在园区均不具备隔离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员工进行兜底性的集中隔离观察。

4、支持企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因欠薪、搬迁、停工、裁员等引发员工在厂区聚集或越级到街道及以上上访的企业,2020年底择优评出200家,授予其龙岗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并纳入全区诚信体系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所有企业包括已复产复工企业、已完成复产复工备案但未正式复产复工的企业,如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方面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辖区街道办或卫生健康、疾病防控等部门报告,并按企业应急预案处置,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

企业在外自行设置隔离场所的,可给予企业专项补助,标准为每个隔离员工100元/人/天,单个员工的补助期不超过14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海外订单的企业,在相关订单中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企业向市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并加大服务力度促进企业渡过产能危机。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延缴社保、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等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政策,让更多的企业受益,共同营造更加良好的复产复工环境。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相关专项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

本措施提到的有关资金预算,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符合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经区政府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同意,优先在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保障。

龙华区关于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

2.加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前支付物资货款;对通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防控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纳入技改扶持。

4.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

8.园区按要求设立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企业设立员工餐厅,以及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的园区,对每个单间、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天50元补贴。每个园区最高每月5万元。

10.营造良好执法氛围。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强化涉企中介服务行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

本政策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暂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盐田疫情期间企业补贴详情

二、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鼓励进口防疫物资。鼓励辖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辖区单位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按不超过其进口物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物资生产技改支持。对于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购买设备用于生产防疫物资的,协助企业向市申请设备资助,同时,区财政再按设备获得市级资助的50%予以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鼓励业主减租。鼓励运营写字楼、工业厂房、文化创意园、仓储设施、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产业载体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主动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对上述单个业主在疫情期间累计减免租金超过100万元的,按减免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业主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国资局)

十、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区财政拨付不少于1.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港口物流业、商贸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旅游业等行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疫情结束后,进一步做大做强港口物流业,全面抓好工业稳增长工作,大力振兴旅游酒店业。(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二、强化企业融资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融暖鹏城”活动,落实国家、省、市惠企融资政策,汇编各大银行惠企产品,协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协助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50%的财政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科技型、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十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盐田分局)

本措施所称疫情期间为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如企业和个人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光明区发布15条惠企措施

(一)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管理费、停车费。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产业配套宿舍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上述物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租金。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四)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辖区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新增贷款、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减免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利息以及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年内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五)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的中小企业,如有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返深上岗,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根据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加大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支持力度

(八)支持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企业2个月补助。

(九)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十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十二)鼓励辖区企业友好协商解决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的合同事项,携手共渡难关。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企业,区政府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七、优化对企业政务服务

八、设立防疫专项荣誉表彰

本措施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对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区人力资源部门搭建灵活用工调剂平台,支持未复工企业组织富余劳动力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有序流动,缓解特殊时期劳动用工矛盾。

3.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采购原材料的企业,对新增贷款金额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等形式收集企业的金融需求,对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本年度银政合作予以优先考虑。

二、优化政府服务

6.社保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8.行政服务。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服务大厅开通双向快递服务,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企业邮寄纸质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寄回办事结果。简化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审核流程,2020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9.科研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坪山区企业在检测试剂、抗病毒药物研发等方面取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大技术突破,产品获得广泛应用,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研奖励的项目,按照其获得资助的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10.其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否则将取消获得坪山区相关产业政策资助资格。

本政策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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