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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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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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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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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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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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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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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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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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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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开户银行印鉴卡或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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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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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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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证件,自登记参保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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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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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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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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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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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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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社保网站http://www.szsi.gov.cn/→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按要求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并打印《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2、在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提交《登记表》及办理材料,逾期不办的,网上申报的信息将自动作废,企业需重新申报 |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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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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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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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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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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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