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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认识误区 正确办理“12万”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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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03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7日23:54:39 打印此页 关闭
由于人们收入构成的不断变化,不少人的个税申报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从近年来的“12万”个税申报情况看,一些首次参与申报的纳税人和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由于对税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不少误区,以致在申报中走了不少弯路。本报记者一一梳理,总结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供纳税人申报时参考。
  年所得不等于年收入
  黄先生是某杂志社编辑,2012年度实际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11万元,表面上看他的年收入还不到12万元,但前几天单位财务部门却提醒他要办理“12万”个税申报手续。这让他很纳闷:我去年的收入明明只有11万元,怎么也要办理自行申报?
  年所得该怎样计算?年所得是不是等于年收入?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准备“12万”个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搞不清楚年所得与年收入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工薪族尤为明显。
  其实,通常所说的个人年收入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了个人全年的所有各项收入之和,涉及的收入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做生意收入,各种奖励收入,劳务收入,炒股收入,各种补贴、补偿收入等等,涵盖个人全年的所有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有的收入要纳税,有的收入则是免税的。年所得也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但其涉及范围比年收入要小。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有三个方面的年收入不在年所得的计算范围之内。
  第一,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9项免税收入。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二,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年所得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综合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年所得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年所得不只涉及工资、薪金一项收入,纳税人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只要达到12万元以上,均应办理自行申报;第二,即使纳税人只有工资、薪金一项收入,其年所得为工资、薪金收入中剔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而非纳税人到手的税后净收入。
  前述黄先生2012年度实际取得工资、薪金11万元,表面上看其年所得还达不到12万元的标准,其实这11万元是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要是加上单位已经为他代扣代缴的个税,黄先生2012年度所得已超过12万元的标准。因此,他完全应该按照单位财务部门的提醒,及时办理好“12万”个税申报手续。
  “其他所得”不可以忽略不计
  王先生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兼司机,由于驾驶技术好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每年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大约几百元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对这笔收入,保险公司在向他支付时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每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这几百元的收入在他眼里确实算不上什么。所以每年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王先生都对这笔收入忽略不计,没有申报过。
  根据办法,“12万”个税申报表列出了纳税人应该填报的11项所得,其中最后一项为“其他所得”。由于“其他所得”并非人们收入主要来源,收入金额相对较小,所以很容易被纳税人忽略。但是,按照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如有“其他所得”项目,不管多少,都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因此,王先生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不能因为某项所得数额太小而忽略不计。
  那么,“其他所得”都包含哪些所得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截至目前,有文件明确规定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大概有10项之多。
  第一,储户取得的超过国家利率的揽储奖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64号)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取得的荣誉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人寿保险保户取得的保期内未出险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按照“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凡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的,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取得的企业赠送礼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免税所得不等于暂免申报
  平日喜欢买体育彩票的林先生在2011年8月得了个小彩头,中了三等奖,得了8000元奖金。按照规定,这笔彩票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先生认为,既然这笔奖金暂时免税,那就不用申报了。因此,去年在办理“12万”个税申报时,他未把这笔收入合并计算在年所得之中,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
  暂免税所得到底要不要计入年所得之中?要不要办理自行申报?这也是很多纳税人在申报“12万”时感到困惑的地方。
  其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的暂免税所得项目不仅仅中奖一项。根据税法规定,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主要有3项,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中规定的“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中规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规定的“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利息所得、转让股票所得和中奖所得,在“12万”个税申报应该计算年所得的11项所得中,分别对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和偶然所得项目。对这3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同样应该纳入年所得来计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计数额超过12万元,纳税人应就这些暂免税所得办理自行申报,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分别按对应的所得项目来填报。
  上述林先生在2012年的“12万”个税申报中,应该就其中奖所得8000元合并计入年所得之中,同时在申报表的“偶然所得”栏目填报这一所得。
  纳税人应该放心的是,对暂免税所得办理自行申报并不意味着要纳税。因为把暂免税所得计入自行申报数据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两码事。比如,在申报表中“股票转让所得”一项中,纳税人只需填写“年所得额”一栏,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其他栏目都被画上了实线,纳税人申报时不需要填写任何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填报“股票转让所得”时,其免税所得项目的计算是以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后为负数,则此项所得应按“零”填写。
  自行申报并非自由申报
  刘小姐是某公司员工,2011年取得工资11万元,从公司取得分红5万元,福利彩票中奖2万元,以上3项收入均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2年,主管地税局在对刘小姐所在公司纳税检查时,发现刘小姐2011年合计取得收入为18万元,但未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12万”个税申报。对此,主管地税局对刘小姐未办理自行申报的行为处以200元罚款。谈到不申报的原因,刘小姐表示:“不是说自行申报吗?我想申报就申报,不想申报就不申报,应该是我的自由吧?”
  刘小姐的想法是错误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个税自行申报绝不是自由申报。
  还有纳税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申报税务机关未必能查出来,对“12万”个税申报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这种心态同样隐含着税务风险。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早在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重点建立了纳税档案。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数千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从这些纳税档案中,很容易就能大致掌握个人的年收入状况。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税务机关利用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排查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应申报人员;将扣缴单位明细申报信息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征管方式,都能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现在距离今年的“12万”个税申报最后期限只有不到20天时间,去年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正确理解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准确计算自己的年所得,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责任编辑:黄英杰]电话:1589977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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