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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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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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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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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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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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九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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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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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必须是住所地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动产; 3、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要求。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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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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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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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四份; 2、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注:可由我局通过市资源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文件;否则需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可在我局系统或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到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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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6号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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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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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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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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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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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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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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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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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网上登记预报系统→填写、打印表格→提交登记材料→受理→登记。 |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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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备的,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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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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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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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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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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