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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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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7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4日21:14:39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名称、变更集团住所、变更集团成员、变更集团母公司、企业集团章程备案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业字[1998]第5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一)变更集团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4、如因母公司更名而变更集团名称,还应提交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及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母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二)变更集团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三)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5、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1份);

  6、新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7、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变更集团母公司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4. 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五)企业集团章程备案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15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相关事项变更完成。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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