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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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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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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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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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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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设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设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商事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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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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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三)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七)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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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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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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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多证合一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组织章程(原件1份)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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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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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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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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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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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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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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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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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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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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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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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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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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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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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