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97 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 “科技” 修改为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该修订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这一修改进一步拓宽了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产生影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及时调整自身申报策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 年本)》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同时 2020 年版目录废止。新版目录分为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对于属于 2025 年版目录新增类型的企业来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规定,享受 15%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这无疑是西部地区企业的重大利好,将有力促进西部地区产业发展,企业可以对照目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25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正式实施,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其中,对 935 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对 24 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 34 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并且继续给予 43 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这一系列关税调整措施,将对进出口企业产生直接影响,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相关商品关税变化,合理规划进出口业务,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开始施行,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报核;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的时间要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报核工作,确保保税业务合规运营,避免因核销不及时产生风险。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对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力度较大,取消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两张表,同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 6 张表单以及 15 张关联表单 。申报表的优化旨在简化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但企业财务人员也需要及时学习新的申报要求,准确填报相关数据,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归集服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货物信息数据的用途确认,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还需填报对应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该公告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部分旧公告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此次申报事项的调整,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准确操作,确保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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