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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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作出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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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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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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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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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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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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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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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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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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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各区分局、直属分局、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直属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3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新安街道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大鹏分局:深圳市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 咨询、投诉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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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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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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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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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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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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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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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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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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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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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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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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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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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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