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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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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4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5日20:50:40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作出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待遇。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条  件

  (一)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医疗期届满;

  (三)已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四)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签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14、 特殊案件,还须提供经办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保局各区分局、直属分局、各街道社保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直属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3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新安街道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大鹏分局:深圳市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 咨询、投诉电话:12333。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33
事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审查核发待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决定。
法律效力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救济权利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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