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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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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9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4日18:36:50 打印此页 关闭
    
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条  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5.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仅限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6.(1)企业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企业办理清算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属于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的,如总机构上年度有税款分配的,提交市外分支机构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3)企业重组清算的,提交重组实施情况、税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仅限地税局控管企业所得税应清算企业)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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