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合伙企业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就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以及分配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该法人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其分配所得,按该法人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