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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核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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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66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0日23:13:43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受理范围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06]40 号);
(二)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
[2006]68 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4.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5.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6.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一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一份)。
(三)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仍需上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等电子信息和书面表格,具体请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 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 号)办理。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
(三)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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