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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话会被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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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2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8日11:12:01 打印此页 关闭

连续三年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关于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商标局的惯例是自申请人

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因此注册

商标人如无法提供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以及广告宣传等形式中使用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规定的三年之内)和商标标识的证

据,则可以认定注册商标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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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话会被撤销吗?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此作出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延期需要什么资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

2、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共有商标申请续展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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