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一、企业正常缴费
二、企业延期缴费
(一)报备时间及方式
1.2020年2月26日(含当日)前报备的,2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2月26日至2月29日报备的,3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报备方式: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oms/,下同)后,系统会自动弹出报备信息,企业如实申报,系统即时反馈报备结果。
1.延期托收。报备成功后,社保部门暂停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社保费(已托收到账的除外)。疫情解除后第3个月,社保部门从企业的缴费银行账号托收延期缴费期间的社保费。
(三)注意事项
2.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报备导致社保费托收到账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退费。职工在退费所属时段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其社保费不予退费。
三、企业社保费补缴及退费
疫情期间,企业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给职工申报停缴且已缴交社保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社保机构申请退费。职工退费所属时段已享受社保待遇的,其社保费不予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请各企业务必将本单位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申报、缴交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疫情期间,报备成功企业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含生育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直接刷卡记账;未报备成功且未托收到账企业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先行垫付,企业补缴后职工个人可凭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我市各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