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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正能量分享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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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2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24日16:24:15 打印此页 关闭

【税法正能量分享】

       今天是2018年10月23日,星期二。亲爱的小伙伴们,早上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坚持100天,你定会不同!

        问:财税〔2015〕37号文件执行到期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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